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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6 | 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(深地税发〔2008〕300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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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,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21号)要求,我市从2008年7月1日(征收期)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,具体调整如下: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1%预征,别墅为3%,其他类型房产为2%。

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《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》(深府办函〔2006〕86号)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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